新加坡、马来西亚乃继承英国的法律体制。其鞭刑制度,亦源于英国。
英国在186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鞭刑制度仅限于十六岁以下的犯人,同时英国兴起废止死刑的讨论,连带地也对于鞭刑的人道性质进行讨论。除了对于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国国会也在个别的法案中,对于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过的「取缔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对于藉剥削娼妓为生者,以及1912年通过的「白奴贩卖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对于贩卖人口者,都处以鞭刑。不过,实际上实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从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达2900名;到1900年则高达3400名,以后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将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国才正式废止鞭刑制度。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
新加坡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关于鞭刑处罚,新加坡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规定,鞭刑的对象仅限于五十岁以下的男性;第229条规定,成年犯可处罚至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则最多以十鞭为限;新加坡对于儿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会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对于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成年犯的刑鞭,横宽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横宽则更小。
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申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说到新加坡,大家对于这个小国家都十分的敬畏。毕竟不得不承认一点,新加坡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让他在如今的全球贸易中非常具备有优势。当然这也仅仅只是经济地位一方面而已,除去这些之外,实际上新加坡能够在国际上获得名声有其他的道理。最简单的一点便是,新加坡重视法律并且讲究一视同仁,基本上在新加坡很少外国人敢随意犯事。
不敢犯事的由来
说来也奇怪,为什么新加坡成为了外国人不敢闹事的地方。这个地方为什么不能是韩国,也无法成为日本,曾经一度让许多人非常的困惑。但是时至今日,我们已经能够从一场真实发生的案件中理解。1993年一位美国青年喝醉过后,在新加坡的大街上肆意的搞破坏。对此新加坡政府大为光火,直接启用自己法律中最为残酷的鞭刑,并且还要求坐牢和罚款。
这样的行为让美国总统克林顿非常震惊,就恳请新加坡总统王鼎昌放弃鞭刑。因为站在美国人的角度来看,坐牢和罚款确实理所应当,但是鞭刑的存在就属于虐待行为。对于美国人来说这不可接受,国内也是纷纷抗议新加坡法院的行为。虽然美国动用了官方关系施加压力,但是新加坡法院并没有理会他们,而是照常实施自己的鞭刑。
乖乖受罚之后
不过虽然美国人没有取消青年的鞭刑,但是克林顿还是帮这个年轻小伙争取到不少优待。最后新加坡内阁经过一番商讨之后,决定为迈克尔·费伊减少俩鞭。法院得到新加坡内阁的命令之后,也是酌情将判决缩减了俩辫子。但是虽然鞭刑减少了次数,但是监牢的时间却仍旧少不了,四个月之后他才得以离开新加坡。
在此之后迈克尔公开向媒体表示,自己永远无法忘记新加坡这个国家。能够看到话语中有些不满,但是该接受仍旧是还得接受。当然在此之后,这个事件也是引起了许多国际机构讨论。不少的人道主义机构认为,保留英国殖民时期的鞭刑,在现代化文明的今天看来,这项处罚非常的不合实际。但是新加坡政府拒绝同意废除的请求,反倒是继续坚持自己的鞭刑体系。
新加坡对他国的影响
在此之后,实际上对于美国国内内部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美国人不再将东南亚视为自己的享乐地,至少在新加坡他们需要遵守那些严苛的规矩,不然就要面对残酷的新加坡法律。这也使得新加坡被评为环境、秩序最优美的城市,实际上很多国家都羡慕他的井然有序,感叹作为小国的秩序和纪律性如此强大。
而他们成功的过去,也使得其他国家民众非常羡慕。许多国人曾经提出,引入这种直接暴力的方式改善城市环境,以求用暴力的手段改善公民素质。但是国内本身的人口基数众多,显然这种方法还是非常不合实际。但是他们秉公执法的精神,确实也是我国一直所坚持的方针。
新加坡的鞭刑,主要是针对18到50岁的男性,新加坡一直将鞭刑作为一种肉刑,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已经存在了,新加坡使用边形的范围在抢劫,猥亵,辱骂,破坏公共财产,等犯罪行为,不过,后来的鞭刑适用范围已经扩展至了40多种不同罪名;
有人会说,鞭刑不就是抽几下吗,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这样理解,那就错啦,鞭刑的滋味,可真不是一般人能够体会到的,据相关统计,一个人平均被抽三鞭,就会疼痛的昏厥过去,因为,鞭刑用的鞭子是特制的,长度更是超过了1.2米,直径不低于1.25cm,用一种韧性比较好的藤本植物制作,在执行鞭刑之前,行行用的鞭子,都要用水浸泡,以保证鞭子的韧性,为了防止鞭子断裂而伤到受刑人,行刑用的鞭子,都要经过消毒才可使用;
毕竟,被行刑过的人,90%以上都会被打的皮开肉绽,新加坡的鞭刑规定,执刑鞭刑的人,必须经过特别训练,一般选择的对象是身材魁梧,肌肉结实的警方人员,这样才可以保证力道,也可以保证受刑质量,新加坡之所以至今仍然保留鞭刑,其目的不仅仅是要给犯罪人员带来肉体上的创伤,还要给犯罪人员心灵上,形成震慑和折磨,让那些犯罪人员感到羞耻;
因为,新加坡每次在执行鞭刑的时候,都会邀请媒体来公开报道,一方面可以保证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就是给有犯罪倾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从这一角度看,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新加坡的犯罪率确实特别的低,这也使得新加坡公民的守法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当然,新加坡的鞭刑,一直饱受国际人权组织以及西方国家的抨击,比如,在1993年的时候,美国青年麦克-彼得-菲尔,在新加坡因破坏公物,被判处鞭刑六下,从而引发了新加坡与美国之间的外交危机,就连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出面讲情,新加坡总统王鼎昌,也只将六下鞭刑,改判为了四下鞭刑,由此可见,鞭刑对于新加坡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任由国际人权组织如何抨击,新加坡始终保留鞭刑制度。
鞭刑在新加坡历史比较悠久,可以追溯到1826年,一直沿用至今,鞭刑在新加坡存在至今一直虽然饱受争议,但是新加坡也有很大一部分人支持鞭刑,之所以鞭刑可以在新加坡沿用至今,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在新加坡建国之初,由于经济发展并不乐观,导致出现大量失业人口,从而犯罪率不断攀升。在这样的情况下,鞭刑这样的一种惩戒刑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违法犯罪的积极作用。从这方面来说,它的确在新加坡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是在降低违法犯罪率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次,鞭刑在新加坡民众中的认同度很高。鞭刑不是随随便便可以进行的,它是要遵循新加坡法律来进行。所以,鞭刑不会导致新加坡民众感到恐慌。鞭刑的有利之处在于,它的确为新加坡法律建设和社会良好的氛围做出了很大贡献,而且在惩治不良行为中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一点就是新加坡鞭刑起到了防止二次违法犯罪作用。能够使人记忆深刻,以最小的惩戒换来的是最大的心灵惩罚。加强了新加坡国民道德素养的提高,也同时加强了新加坡人遵纪守法的意识。从这个角度讲,鞭刑的确有存在的必要。
鞭刑是一种肉体刑罚,现在东西方的很多文明国家都已经废除了肉体刑罚,但是唯独新加坡将其保留。新加坡的法律部门认为单纯的囚禁,恐怕不能对犯人进行足够的惩戒。现今社会很多职业的罪犯,他们并不把囚禁当作多大的惩罚,甚至对监狱产生依赖。新加坡作为发达国家对于监狱的建设也十分重视,监狱内部的条件也不错,很多重刑犯,甚至住单人间,伙食也说得过去,不用干重体力活,充其量做一些低技术的劳动。
这给很多犯罪者已向往。也正是由于这一层新加坡才没有废除肉刑,对于罪犯以肉体上的惩罚会让他记忆犹新,让犯人心有恐惧。当然,新加坡的鞭打刑罚也并非一味谋求犯罪者的悔悟。并且在执行时也会有专业的医生不断检查,受刑者是否能够承受。执行时会用全身的力量,而并不单单是手臂的力量,因此一鞭下来,罪犯所承受的痛楚和力道是难以忍受的。在新加坡鞭刑的惩罚,罪名通常是抢劫罪,贩毒罪和非法拥有武器罪等等。
而鞭刑是强制刑罚中的一种,无法减免,并且必须执行。当然,对于女囚犯不会采取,而年龄较大或有特殊疾病者,也可以免去鞭刑的惩罚,以防止出现意外死亡。在新加坡的鞭刑执行案例当中,1994年一次鞭刑执行最为引人关注。一个美国随父母移民新加坡的迈克尔。就曾被新加坡的法律判以鞭刑惩罚,原因是和多名狐朋狗友前后多次涂鸦墙壁和汽车还将路牌偷盗回家被发现之后,迈克尔已经超过法定年龄18岁,因此当做成年人处罚,被处鞭打六下监禁四个月。当时惊动了美国政府,甚至克林顿本人多次向新加坡政府进行交涉,要求取消肉体刑罚,改用其他形式。
当时的美国社会也纷纷给新加坡驻美国大使馆写信,要求对这一美国公民进行改判,甚至美国的参议院还郑重其事地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阻止新加坡对美国人动用鞭刑。但是新加坡和美国的民间却非常赞成给这个美国公民实施惩罚。正如新加坡的司法部门所说,其实对于很多犯罪者来讲,剥夺其自由权利几年和几个月并不能给其以真正的法律震慑。很多罪犯都是惯犯,对于他们来讲,剥夺其自由的权利对于他们来讲似乎并不重要。一味地进行思想批评教育,也并不能起到我们所认为的效果。
因此,在很多方面,鞭刑还是管用的。尤其在面对施暴者的时候。现在的法律有很多不足,其中最为人诟病的就是法庭上犯罪者的悔过说明。很多犯罪者都是为了走减轻惩罚的一种形式。他们是否真的悔罪,真的应该得到法律的宽恕,其实并不见得。只不过是为了自身利益而考虑,希望获得减刑和从轻宣判而已。对于这种人肉体的刑罚才能真正对其进行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