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是哪些?
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
部级副职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处级12
处级以下9
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
市级副职30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
县级副职24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综上问题所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内容,建议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后者比前者面积大6平方米。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公务员办公室面积为18平米。
办公室面积标准新规定如下: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2、中央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2)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3)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4)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5)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6)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3、省级及直属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3)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4)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5)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6)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4、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2)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3)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4)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5、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2)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3)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4)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